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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审计局

[作者:政府办     发表时间:200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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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1997年5月12日,成立北海市海城区审计局,设综合科、财政金融和行政事业审计科、工交、商贸和基本建设审计科。1999年海城区建立内部审计机构8个,配备兼职内审人员44人。同年聘请特约审计员11人。2001年海城区进行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和审计股。2001年由于海城区计经局已撤消,内部审计机构变为7个。

二、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职责:

1.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向海城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审计局报告工作及向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我局进行的审计。

4.向海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北海市审计局;受海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向海城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和北海市审计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  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

三、部门领导

局  长:谭万忠  联系电话:0779-3056053

副局长:刘玉红  联系电话:0779-3035263

四、办公地址: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人民政府大院

   办公电话:0779-303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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