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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海市海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政府办     发表时间: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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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和境内客商(简称外来投资者,下同)来我区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海城区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投资者来我区的投资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积极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三来一补"企业和进行企业租赁、承包、转让、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形式的投资。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领域:
  1、高新技术产业;
  2、旅游业(包括旅游景区的建设、旅游产品的开发);
  3、嫁接改造我区现有的区直企业(公司)、街道企业、乡镇企业;
  4、农业综合开发和观光农业;
  5、海水养殖和海产品深加工;
  6、社区服务业。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和服务。我区能审批的项目从接到项目单位上报完整材料之日起,审批机关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报市、自治区批复的,由我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代办,以最快速度办妥。

  四、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到我区创办、领办、承包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允许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

  五、外来投资企业享有的税收、用地、入户等优惠政策,本规定没列明的均按《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北政发[1998]28号)和《北海市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北政发[1997]16号)执行。

  六、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为外来投资者办理各类证照和项目审批手续之机,以公谋私,敲诈勒索,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投资者和企业下达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抵制不合理收费,并及时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区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违犯规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七、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参会单位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设关堵卡。

  八、外来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不受干扰和侵犯,外商居住场所非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检查。我区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保护,对效益好、信誉高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政府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举报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依法查处。

  九、凡引资海城区外资金(政府拨款除外)到我区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对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属企业支出的可列入成本开支。
  1、引荐海城区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区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4‰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划入我区收入部分)的5%给予奖励,从投产之年起连奖3年。
  2、引荐海城区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区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海城区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划入我区收入部分)的5%给予奖励,从投产之年起连奖3年。
  3、引荐来我区举办"三来一补"的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奖励引荐者。
  4、引荐"产权交易"的项目,由受益单位在产权交易收入中按新批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者。
  5、直接引荐人由海城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审定。引荐人引入资金时,须与我区财政部门、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引资协议中规定各方责任、资金支付数额和方法。项目实施后,引荐人持引资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正本向海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十、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区计经局,电话:0779-3054775、3032642。

  十一、除以上优惠政策规定外,外来投资者如还有其它特殊要求可具体协商解决。我区过去公布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注:机构改革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区招商贸局,电话:0779-306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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