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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海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作者:     发表时间:2007-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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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区是2003年3月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北海免税出口加工区,总开发面积1.13平方公里,计划在2003年底前封关运作。园区采取极其优惠政策:即:“四不、四免、一保、二退”。
       “四不”: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免”: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一保”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二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视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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