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用户空间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北海市政务新媒体矩阵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主题服务 > 婚姻生育 > 生育

生育登记及独生子女证办理指南

2024-02-18 15:00     来源:海城区卫生健康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生育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3月24日修订)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登记对象: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以及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外(区、市)户籍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含再婚夫妻、非婚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申请生育登记。

   登记时间:

夫妻在登记当前孩次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网上申请的(登录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填写婚姻、户籍地、居住地和生育子女信息等,上传有效证件或电子化证件的图片;现场申请的,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或电子化证件。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

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的。

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健部门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健部门申请。

2.乡级审批:乡(镇、街道)卫健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3.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核实清楚的,即时办结

2.全员人口信息库核查无法核实或信息有误的,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申请人在广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网上办理平台注册账号并登录;

2.申办: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选择办理辖区,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并且进行个承诺的确认;

3.受理:办理辖区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审核过后,申请人会收到短信通知;

      4.领证:申请人凭短信验证码到受理办证的乡(镇、街道)办政务大厅或卫健服务机构办证窗口自取。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