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过渡期北海市海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北海市海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过渡期海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北海市和海城区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在海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中支出。
2.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综合考虑海城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项目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项目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
(2)对符合海城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自治区、市、海城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
(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支持海城区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海城区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化节、论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部分的经费予以支持。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
(6)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出。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对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下达的衔接资金,区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下达的衔接资金,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同意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在收到下达当年的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下达的衔接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建议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同意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海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并批复。
第五条 承担衔接资金支出任务的实施单位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区财政局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各实施单位落实支出责任。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和调整使用方案,督促各实施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区财政局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扶持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二)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实施单位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
第七条 衔接资金拨付管理。
(一)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实施单位申请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区财政局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区财政局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不作为衔接资金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
衔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支付的衔接资金的动态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缺少证明材料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由街道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街道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实施及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街道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承担衔接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五)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六)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扶持对象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相关材料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账号信息;物化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
(七)工程验收材料;
(八)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
(九)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十)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项目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一)至第(九)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一)至第(五)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至第(七)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至第(九)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十)项材料。
可根据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项适当调整和优化。采用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的项目,其申请拨付资金所需材料可由相关部门参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拟定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衔接资金管理细则;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衔接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区乡村振兴局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发现工期延误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鼓励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
(二)稳步推进中介机构参与资金和项目监管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
(三)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