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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3-16 09:31     来源:海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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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农确权办发[2020] 1号)要求,各县(市、区)依照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明确相关原则、登记和证书颁发的程序、依据,错证纠正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印发执行,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权登记工作常态化、信息化管理。
二、登记管理的范围
(一)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补充登记颁证
(二)已经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包户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之后,如发现因确权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三)非确权原因引起,需要办理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的。
三、补充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审核流程
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区、街道、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3.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4.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5.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6.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二)更换承包户代表。
(三)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并户。
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八、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九、其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规定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
(一)办理程序:
1.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公告程序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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