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函》(桂环委办发〔2023〕5号)、《北海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北污染攻坚办〔2023〕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北政布〔2019〕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0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
二、制定的依据
1.《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函》(桂环委办发〔2023〕5号)。
2.《北海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北污染攻坚办〔2023〕23号)。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北政布〔2019〕5号)
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部署。
海城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函》(桂环委办发〔2023〕5号)精神,要坚持依法依规、系统研判、周密部署。各部门要严格依照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可在县区人民政府允许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原则,引导有燃放需求和意愿的群众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坚决防止政策管理“一刀切”。
(二)加强源头管控。
海城区应急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积极开发环保类产品。
(三)加强运输管控。
海城区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稽查管控,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指导各责任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负责春节期间的禁放值勤工作。
(四)加强销售管控。
海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各街道执法大队按职能分工,全力做好禁燃区禁止销售、限放区减少零售网点等工作;强化烟花爆竹产销源头管控,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网上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尤其是禁放区内零售、流动售卖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通报抽查结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
(五)加强集中燃放烟花管控。
海城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格管控审批集中燃放烟花活动,督促集中燃放单位落实污染防控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抄送海城生态环境局备查;提前做好应急响应方案;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予审批集中燃放烟花活动,严防污染天气发生。
(六)强化执法管控。
海城公安分局牵头制定巡查执法管控方案,协同我区网格(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巡查及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除夕、初一等重点时段,聚焦传统居民聚集区(如地角、高德等街道社区)、我区周边海滩(如海滨公园、北岸)等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流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摊贩和非法燃放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管控;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重点区域周边开展交通管制。
(七)做好应急响应。
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无序聚集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可能导致的局部空气污染突发情况;密切关注公园、海滩、庙宇等容易聚集燃放活动的区域,并针对除夕夜、元宵夜可能出现的集中燃放活动制定突发应对方案。一旦出现突发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应对,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人力覆盖巡查和现场执法。
(八)强化宣传发动。
海城区各部门(单位)要在春节前集中开展方式多样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千家万户,发动群众理性购买或者不购买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燃限放有关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及公共在禁放区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区教育局要在寒假期间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工作。
四、任务分工
公安、宣传、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市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商投、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01号)及本《方案》的要求,落实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及相关管控工作。
解读机构:海城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305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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