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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16 22:45     来源: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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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北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北政布〔2004〕5号)

三、制定过程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于2024年5月11日形成了《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海城区财政局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送审稿报海城区政府审定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晰部门职责

北海市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下属事业单位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统计、报税等相关工作。北海市海城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1.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费;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相关费用;

3.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环节相关费用;

4.垃圾转运设施等建设、改造相关费用;

5.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6.经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优化资金使用程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年初预算时编制入经营收入预算,资金支出按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执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明细年初时要报区政府审批,如有调整也要及时上报审批,批复后由财政将垃圾处理费拨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内控制度进行审核支出。

关联文件: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机构: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209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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