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
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海城区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海城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罚没财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成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海城区政府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罚没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办法》。
此前,海城区在罚没财物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移交、保管职责不清,导致物品损坏、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处置流程缺乏统一规范,部分罚没物品长期积压,占用大量资源且处置效率低下;特别是对于违法建筑物等特殊罚没财物,由于涉及土地、规划等多部门职责,缺乏明确的处置路径,造成资产闲置和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海城区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旨在构建一套全流程、闭环式的罚没财物管理体系。
(二)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海城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其意义重大。一是规范权力运行。明确“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分离”的原则,从制度层面防范执法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提升管理效能。通过设立政府公物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创新机制,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罚没财物从接收、保管到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效率。三是保护合法权益。细化罚没财物处置程序,明确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确保在罚没财物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强化制度建设,构建 “财政部门统筹指导、执法机关主体负责、公物仓集中管理、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罚没财物管理格局,实现罚没财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通过实施《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罚没财物管理流程,使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对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实现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合理的处置方式,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罚没财物监管体系,杜绝私存私分、违规处置等现象发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罚没财物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罚没财物管理原则。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二是明确罚没财物的管理职责和主体。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海城区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区政府建立由区财政牵头,街道办、自然资源、司法、公安、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罚没财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是明确移交和保管程序。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设物品进行集中管理。设置政府公物仓后,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9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
四是明确罚没物品的处置。根据不同罚没财物属性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拍卖、变卖、移交主管部门、赠送公益事业、销毁等处置方式和流程。
五是明确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和流程。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没收财物的统筹、协调、指导、接收、管理等工作,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出租、无偿划拨、作价回购等处置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监督问责,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二)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区政府建立由财政局牵头,街道办、自然资源、司法、公安、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罚没财物移交、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罚没财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解释与实施规定。《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执法机关负责解释,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一致。《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确保政策的与时俱进和有效衔接。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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