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北城政办〔2024〕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6日 |
效力状态: |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北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收取、并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费用,包括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北海市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下属事业单位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统计、报税等相关工作。北海市海城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北海市环卫体制职能下放海城区交接书》约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比例(海城区分成60%,市级分成40%)规定,由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负责对接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分成的统计、核对、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相关费用;
(三)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环节相关费用;
(四)垃圾转运设施等建设、改造相关费用;
(五)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六)经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条 资金使用程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年初预算时编制入经营收入预算,资金支出按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执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明细年初时要报区政府审批,如有调整也要及时上报审批,批复后由财政将垃圾处理费拨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内控制度进行审核支出。
第八条 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和年底决算管理,在部门预算中如实反映。
第九条 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每月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报至北海市海城区财政局备案,不得瞒报、漏报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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