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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5日
标  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城政办〔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
效力状态: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5-03-26 17:47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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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辖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2月5日印发的《北海市海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北城政办〔2018〕81号)同时废止。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海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压实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新格局,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9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发〔202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办事处(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海城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的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及组织海城区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对各街道办事处(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的工作部署和海城区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第五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分值、评价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相关单位应根据责任分工,细化涉及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分值及评价标准。考核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包括工作机制、措施、创新、成效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对各街道办事处(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对海城区相关被考核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的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相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落实北海市及海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点情况等。考核内容可依据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及海城区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平时考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及海城区各类检查、督查、巡视、审计等方面发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问题,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桂薪宝”平台)平时考核通报情况,以及被考核单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辖区、行业日常监管,欠薪举报投诉接待接访、案件受理查处,欠薪线索防控核处,处置因讨薪引发的上访、群体性、极端性事件及舆情防控化解,处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工单等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情况等纳入平时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量、定期评价。

(二)自查自评。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要求,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总结工作成效,填报考核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地核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考核组,对考核年度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走访农民工、核查欠薪案件及线索查处情况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区直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平时考核、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等情况,结合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网信等有关部门提供及掌握的情况,以及北海市对海城区的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考核得分、等级和结果运用建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对各街道办事处(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被考核单位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相关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一等。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二等。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三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办事处考核等级为三等:

1.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网络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6.在北海市年度考核中,对评定海城区考核等级为四等负有主要责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为三等:

1.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

2.部门履职不力,造成辖区范围内发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3.部门履职不力,造成辖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部门履职不力,造成辖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部门履职不力,造成辖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网络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6.在北海市年度考核中,对评定海城区考核等级为四等负有主要责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本考核年度中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单位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及时组织整改,举一反三推进工作,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整改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应当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各街道办事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等级为一等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有较大提升的;

(三)在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治理欠薪、机制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获得国家、自治区、北海市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的。

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及海城区的有关规定适时给予通报表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总结推广辖区及部门创新性、成效性示范经验做法,在考核通报中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考核等级为三等的,或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最后一名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该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

(二)考核排名退步较大的,或存在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约谈该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负责人。

(三)对考核中发现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问题比较集中的街道办事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约谈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

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考核等级为三等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存在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对相关街道办事处或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二)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推诿扯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考核工作相关的材料,真实、全面、准确反映本辖区、本单位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降为三等;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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