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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2日
标  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区辖区征地搬迁补偿业务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城政办〔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效力状态: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区辖区征地搬迁补偿业务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5-05-27 17:00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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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区水产品加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驻区单位:

《海城区辖区征地搬迁补偿业务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城区辖区征地搬迁补偿业务审核审批

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海城区辖区征地搬迁补偿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补偿工作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重点项目、重点片区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补偿业务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北征指通〔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附着物的调查登记

对海城区辖区需要开展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工作的项目,由区政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征收中心和村委(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和相关权利人一起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清点登记。现场清点登记可邀请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地上附着物登记材料经相关权利人和经办人确认签字后,由区征收中心移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如实并及时提供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与委托

被征收人应在协商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中心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在进场开展评估工作前,评估机构须与区征收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同时签订《评估承诺书》,承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专业性。

三、评估报告的审核

(一)单户房屋评估补偿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单户地上附着物亩均评估报告金额不高于15万元,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征收中心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

(二)单户房屋评估补偿报告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或单户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金额亩均15万元以上,总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区征收中心将补偿材料及评估结果提交海城区政府审核出具意见。由区政府视实际情况召开业务会议,组织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征收中心和项目业务等单位进行业务会审,对评估补偿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业务审核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审议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勘察、复核,详细掌握评估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等。

(三)单户房屋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报告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区征收中心须将补偿资料及评估结果报告等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评估结果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果作为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评审结果同时报告区政府。未获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由区征收中心通知评审机构重新组织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评估结果报告:

评审服务费用参照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付。单宗服务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列入项目征地搬迁成本。

(四)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涉及的地上物评估补偿参照上述模式进行审核,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四、补偿资料的审核要求

根据“谁参与谁负责”的原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表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协议、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征地补偿材料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项目责任人和审批人签字。经办人原则上为2名以上参与项目征地搬迁的现场工作人员(包括区征收中心、街道办事处和工作组的人员)。审核人原则上为区征收中心的分管领导,项目责任人为区征收中心的负责人。审批人为海城区政府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领导。区征收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关征收补偿材料,依照程序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五、办理时限要求

征地搬迁补偿审核审批工作各环节必须提高效率,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7天。

六、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今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职能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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