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北城政布〔2024〕12号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海城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 |
发文字号:北城政布〔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我区划定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简称“合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合湛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在合湛铁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是: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勘界及标识保护要求
沿线街道办事处和铁路建设、运输企业共同做好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勘界工作,铁路沿线的广大群众应自觉保护界桩或安全保护区的警示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规范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其他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禁止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具体包括: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四)禁止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开展采砂、淘金等行为。具体包括:跨河桥长500米以上铁路桥梁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铁路桥梁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范围内;跨河桥长不足100米铁路桥梁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1.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行为;
2.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4.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严禁新建对噪声影响敏感的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需依法行政许可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5.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6.在铁路线路两侧、倒伏后可能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的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防止危及铁路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行为;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50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5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以及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行为;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
4.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行为。
(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从其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合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
合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是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教育引导群众爱护和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一)相关街道办和铁路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护铁路氛围。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外;合湛铁路两侧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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