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 发文字号:北城政布〔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9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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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特殊用地项目用地需征收(使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0.379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有关规定,经对该土地现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订《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范围和征收(使用)目的
拟征收(使用)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共计面积0.3799公顷(5.699亩),拟征收(使用)后作为海城区特殊用地项目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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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 |
|
1 |
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0.3729 |
88.8000 |
|
2 |
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0070 |
88.8000 |
|
面积合计 |
|
0.3799 |
|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
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
33.1135 |
87 |
120.1135 |
|
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
0.6216 |
0.567 |
1.1886 |
|
合计 |
33.7351 |
87.567 |
121.3021 |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6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
联系地址:海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联系人及电话:陈祖珊 0779-2033391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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