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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公共就业扶贫政策

海城区公共就业扶贫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公共信息匹配、推荐就业和创业补贴政策、小微企业创业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失业登记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咨询电话: 3066375   联系人: 周建民
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海城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表
培训项目 培训时长 备注
电工 160学时  
中式烹调师 120学时  
中式面点师 120学时  
西式面点师 120学时  
保安员 80 学时  
保育员 80学时  
养老护理员 80 学时  
育婴员 80 学时  
美发师 80 学时  
美容师 80 学时  
创业培训 56学时  
(2)对贫困家庭“两后生”(即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实习材料费等实行全免,由自治区财政按1.2万元/人/学年给予补贴。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49号)
(3)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的培训食宿、误工等费用按每人不高于2400元的标准由扶贫部门落实补贴;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北财社[2017]33号文件补贴标准落实.《关于开展北海市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北人社发〔2017〕88号)
(3)对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期补助3000元;对自主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实行以奖代补,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
咨询电话: 3037663  联系人: 周宇琳
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享受相关补贴。
(1)对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含)以上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
(2)对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
(4)对企业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中《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第二项第六条)
(5)对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贫困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
咨询电话: 3066375 联系人: 周建民
四、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见习补贴政策。
(1)从2013 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 号)     (2)广西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5号)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
咨询电话: 3066375   联系人: 周建民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均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1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
(2)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给 予不低于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市、县从当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
咨询电话: 3055912  联系人: 林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