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海市海城区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海城区依申请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该《方案》。
二、意见采纳情况
我们就《方案》向区政府办、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就《方案》在海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按照“能够采纳尽量采纳”的原则,积极吸收借鉴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了规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5年过渡期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重点任务
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群众,通过优化调整过渡期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确保医疗保障政策过渡衔接平稳有序。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明确依申请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方案》规定,依申请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治疗地中海贫血的医疗费用,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明确依申请医疗救助办理流程。申请人或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困难类别认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依申请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民政、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审查核实后,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海城区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并予以核定,确定医疗救助名单与救助金额。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医疗救助资金打入申请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领导作为组长,区政府办、医保局领导为副组长,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为成员的海城区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统筹抓好、协调推进救助工作。
(二)资金保障。依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三)政策宣传。各部门、各单位紧密协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兑现政策。
七、注意事项
(一)哪些不属于依申请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1.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规范转诊到统筹区(北海、钦州、防城港、崇左、玉林)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3.到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4.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1份;
2.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医疗救助声明书1份;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5.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没有则不需要提供);
6.申请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民政认定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无需提供申请材料3和4。
若申请人有基本医保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可同时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原件1份、费用清单原件1份。
七、其他说明
(一)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计算是指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
(二)今后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