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北海市海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情况,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占比达50%及以上或超过起评点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
根据工程建安费情况,对符合财政评审范围的预算项目,工程建安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工程建安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要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北海市财政评审协审服务“政采云”服务超市的单位)编制预算控制价(特殊项目除外),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备案,评审中心将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备案进行抽查。
对符合财政评审范围的结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实编制结算书,送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核实。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结算金额5万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实编制结算书送业主单位核实,业主单位原则上要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北海市财政评审协审服务“政采云”服务超市的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特殊项目除外),审核单位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审核费用列入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结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明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查;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的评价与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三)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核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评审清单;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审项目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属于评审范围但未列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须另行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并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果运用。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财政部门可根据投资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指标或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五)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2)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对属于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4)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6)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2.项目审批部门职责:
(1)发展和改革、住建交通、行政审批等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建设各阶段审批文件;
(2)项目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的,原审批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出具调整意见。
3.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
(2)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4)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4.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报备,北海市有具体实施规定的,从其规定;
(3)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4)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核对;
(5)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
(6)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今后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